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四、安全裝置之性能。 五、電氣、儀表。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9 條,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在每日作業前應實施檢點,包括檢查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安全裝置之性能、以及電氣、儀表等項目。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提到了關於衝剪機械安全裝置的具體規定,這可以作為該法條第四項的範例。裁判書中提到了對衝壓機械的安全護圍等設備,其性能以不使勞工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線為度。同時也提到了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八條的規定。這些都可以作為對第四項的論述依據。 參考資料: 衝壓機械安全裝置裁判書及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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