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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60 條

  1. 1.雇主對工用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檢點時,應儘可能在可動範圍外為之: 一、制動裝置之機能。 二、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 三、接觸防止設施之狀況及該設施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四、相連機器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五、外部電線、配管等有無損傷。 六、供輸電壓、油壓及空氣壓有無異常。 七、動作有無異常。 八、有無異常之聲音或振動。
  2. 2.雇主對協同作業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實施檢點,並確認協同作業所使用安全功能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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