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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61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且應依所製造之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狀況,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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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1條,根據上述的法規內容,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在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此外,雇主還應依所製造的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的狀況,進行一日一次以上的檢點,以確保設備的動作狀況正常。 根據勞工安全衞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雇主對於防止電、熱或其他的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衞生設備。這個法條要求雇主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衞生設備,以防止職工受到各種危害。而參考資料中提到了一例,即雇主應使勞工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以確保職工的安全。 對於液化石油氣製造及處理場所之檢驗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8條的規定,在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要求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而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一例,即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的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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