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部分。)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關閉。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的儲槽及配管應有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且應設置二具以上的閥,其中一具應置於儲槽的近接處,並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的期間經常關閉。 根據前述規定,參考資料為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缺氧症預防規則。舉例來說,一家工廠的可燃氣體儲槽及配管因未設置緊急遮斷裝置的閥類而發生氣體外洩,造成了嚴重的安全事故,因而違反了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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