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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測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廢止其認可,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定期停止執行監測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2. 前項機構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3. 工礦衛生技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時,得移請中央技師主管機關技師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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