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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前,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實驗室,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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