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1 條

  1.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2.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