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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2.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準用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長為五年。
  3. 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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