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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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