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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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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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勞保局在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時,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相關資料。根據該條款,勞保局可以要求提供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的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勞工因為工作而患上職業疾病,勞保局依據第17條的規定可以要求該勞工提供他的職業疾病診斷書、過去的工作經歷、健康檢查紀錄等資料,以便進行審核。
- 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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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