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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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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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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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4 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3 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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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