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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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