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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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所稱個案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應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科系所畢業。 三、大專校院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職業災害勞工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工作績優,且經專業訓練滿八十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 四、高中職畢業,從事職業災害勞工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二年,且經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或高中職畢業,經專業訓練滿四百小時。
- 2.第九條所稱職業輔導評量員之資格,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應接受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其訓練時數可抵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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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14 條,個案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需具備特定資格,包括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或相關科系大專校院畢業,或從事職業災害勞工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一定年限並接受過專業訓練。另外,職業輔導評量員需接受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訓練時數可抵充相關規定之訓練時數。 舉例來說,一位就業服務員在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後,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可以進行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的工作。这符合《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 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非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抵充名詞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6 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9 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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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