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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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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
會委員、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
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鑑定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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