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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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鑑定會委員、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 2.前項人員,對鑑定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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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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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47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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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