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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診治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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