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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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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診治相關工作經驗。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具三年以上職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