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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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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等醫學相關科系、公共衛生、職業衛生、社會工作或心理等相關系所畢業。 二、一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2.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相關系所規定之限制。
  3. 3.醫療機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認可,其聘有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四名以上者,其中一名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工作經驗規定之限制。
  4. 4.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專案經理,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及二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醫學、護理、職能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