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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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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9條,勞動檢查員在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必須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這表示勞動檢查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提前通知雇主和工會,並得要求其派員陪同,以確保檢查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舉例:實際案例可參考《中華民國法學教育季刊》,最新版本能提供相關訴訟案例。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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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