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根據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9條,勞動檢查員在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必須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這表示勞動檢查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提前通知雇主和工會,並得要求其派員陪同,以確保檢查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舉例:實際案例可參考《中華民國法學教育季刊》,最新版本能提供相關訴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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