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依規定於雇主或求職人申請書(表)加蓋機構圖章,並經負責人簽章及所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簽名。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需確保申請書(表)上有機構圖章、負責人簽章以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簽名。參考法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及就業服務法第63條所規定的文件、文件內容等,應檢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確保申請書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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