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報表如下: 一、求職、求才狀況表。 二、從業人員名冊。 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 四、外國人招募許可之申請表。 五、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表。 六、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表。 七、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申請表。 八、外國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之申報表。 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報表。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此條規定了就業服務機構需提交的報表內容,包括求職、求才狀況表、從業人員名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外國人招募許可之申請表、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表、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表、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申請表、外國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之申報表以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報表。舉例來說,假如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能提交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表,則違反了此法條的規定,依法應受到相應的行政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