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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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以補足所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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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的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需遵守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4條。根據該法規,接續聘僱的雇主聘僱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但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以補足所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參考資料:台灣勞工論壇:就業服務法部分条款解释,《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cad=rja&uact=8&ved=2ahUKEwihmM7OjqD7AhWfxosKHXwaCXEQFnoECAEQAQ&url=https%3A%2F%2Fwww.labor.org.tw%2FReference%2FReference_File%3FRef_No%3D11&usg=AOvVaw0ziGkGTluYVk1kIX-D0WJh》 範例:根據上述資料,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外國人在台工作的聘僱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並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補足所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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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