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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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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下列各款人數之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一、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計: (一)已取得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 (二)原招募許可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無法申請遞補招募、重新招募或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二、申請接續聘僱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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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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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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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5 條規定:「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下列各款人數之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