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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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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況急迫需立即安置者,主管機關於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應逕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特定工作時,若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需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主管機關應於徵詢外國人同意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登記。這是為了在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時,因原雇主遺失或行蹤不明的情況下,保障外國人的工作權益。 這一項法規要求主管機關在外國人的工作情況急迫且需立即安置時,逕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以確保外國人的工作權益得到保障。这个规定促使相关机构和部门对外国人在失去原雇主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安置和登记,并在新雇主或工作程序下继续工作。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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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6 條規定:「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