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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職業訓練實施所需之下列費用: (一)失業者參訓期間勞工保險費。 (二)結訓學員推介就業之服務費。 (三)材料費。 (四)教材費。 (五)撰稿費。 (六)學雜費。 (七)場地費。 (八)宣導費。 (九)教師鐘點費。 (十)教師交通費。 (十一)行政作業費。 (十二)設備維護費。 (十三)工作人員費。 (十四)文具用品費。 (十五)其他費用。 二、辦理職業訓練品質管控及評費用。 三、參訓學員參加民間自辦之職業訓練費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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