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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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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發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外交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在核發第一類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外交部。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外交部對於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有所了解,以協助外交事務的進行。例如,當外交部需要掌握外國人在特定領域的聘僱情況時,中央主管機關就需要向外交部提供相關資訊或請求協助。這有助於維護外交關係的正常運作。

相關函釋 2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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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外交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