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外交部。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在核發第一類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外交部。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外交部對於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有所了解,以協助外交事務的進行。例如,當外交部需要掌握外國人在特定領域的聘僱情況時,中央主管機關就需要向外交部提供相關資訊或請求協助。這有助於維護外交關係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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