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不符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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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的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雇主在申請聘僱許可時提供了偽造的文件或資料,或者提供了已過期或無效的文件或資料,就屬於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的情形。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舉例來說,如果外國人在健康檢查中被發現不符合相關的健康檢查標準,或者健康狀況不符合相關要求,就屬於健康檢查不合格的情形。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舉例來說,如果雇主在申請聘僱許可時未能依照規定進行補正,或者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就屬於不符申請規定的情形。 四、不符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 這裡暫時沒有適用的例子。 以上澄清後,我們可以看到根據法條所列舉的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核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該非常謹慎,並對所提出的文件和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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