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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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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如果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並且有留職停薪的情況,法律要求雇主應在三天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聘請了一位依法有留職停薪情況的外國人,公司必須在三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書面通知。這項規定旨在讓主管機關及時得知這類特殊情況,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監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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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