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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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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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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研
提審
查意見。
雇主聘僱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
核
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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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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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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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5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5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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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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