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2.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 3.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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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時,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申請許可前,中央主管機關可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另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前必須核對外國人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例如,根據被告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二六八號公告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前,就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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