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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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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2. 2.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至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 3.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依前項規定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