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至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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