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指派外國人至未具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生產事實場域從事外展製造工作,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核定。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規定通知應停止外展製造服務,未依通知辦理。 四、經營不善、違反相關法令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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