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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45

  1. 1.外國人受第四十三條之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工作總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按前條附表九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由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列計。
  2. 2.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但其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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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5 條規定:「外國人受第四十三條之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工作總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