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二、觀光旅館。 三、觀光遊樂業者。 四、演藝活動業者。 五、文教財團法人。 六、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七、出版事業者。 八、電影事業者。 九、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十、藝文服務業者。 十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十二、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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