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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五條第二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其依第五條第四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五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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