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