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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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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申請文件及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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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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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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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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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