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 二、交通事業。 三、財稅金融服務。 四、不動產經紀。 五、移民服務。 六、律師、專利師。 七、技師。 八、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 九、環境保護。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十一、學術研究。 十二、獸醫師。 十三、製造業。 十四、批發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從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來看,外國人必須受聘僱從事具有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的工作。這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工作,例如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專利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以及批發業工作等。這些工作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 作為參考資料,這些內容來自於就業服務法之相關條文,包括了法規中對於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所做的規定。例如,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外國人被聘僱從事醫療保健工作,必須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並取得相應的工作許可。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問題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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