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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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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 二、交通事。 三、財稅金融服務。 四、不動產經紀。 五、移民服務。 六、律師專利師。 七、技師。 八、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 九、環境保護。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十一、學術研究。 十二、獸醫師。 十三、製造業。 十四、批發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來看,外國人必須受聘僱從事具有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的工作。這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工作,例如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專利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以及批發業工作等。這些工作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 作為參考資料,這些內容來自於就業服務法之相關條文,包括了法規中對於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所做的規定。例如,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外國人被聘僱從事醫療保健工作,必須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並取得相應的工作許可。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問題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詳細分析。

相關函釋 10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律師名詞
  • 專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就業服務法4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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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