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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 二、交通事。 三、財稅金融服務。 四、不動產經紀。 五、移民服務。 六、律師專利師。 七、技師。 八、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 九、環境保護。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十一、學術研究。 十二、獸醫師。 十三、製造業。 十四、批發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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