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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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 二、交通事業。 三、財稅金融服務。 四、不動產經紀。 五、移民服務。 六、律師、專利師。 七、技師。 八、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 九、環境保護。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十一、學術研究。 十二、獸醫師。 十三、製造業。 十四、批發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深度解讀
從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來看,外國人必須受聘僱從事具有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的工作。這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工作,例如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專利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以及批發業工作等。這些工作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 作為參考資料,這些內容來自於就業服務法之相關條文,包括了法規中對於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所做的規定。例如,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外國人被聘僱從事醫療保健工作,必須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並取得相應的工作許可。 以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公告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 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並自 113 年 8 月 3 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 111、 112 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1 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等相關 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指定英語教學助理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與該英語教學助理工作之內容及相關條件等相 關事項,並自 111 年 7 月 21 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 109 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 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 勞動部公告 108 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 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 107 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 其他華裔學生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 、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相關事宜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8 條規定,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述標準第 4 條月平均 薪資、及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第 6 款規定 及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前述標準第 4、38 條部分工時工作每小 時平均薪資相關事宜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 裔學生依累計點數受聘僱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 序相關事宜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規定,公告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 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或技 術性工作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律師名詞
- 專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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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