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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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國人從事相關工作需經審查後核准。在申請聘僱外國人的名額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考量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的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以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貢獻進行審查和核定。這是為了確保外國人的就業不會影響國民的工作權益,並且遵守國家的平等互惠原則。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的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從事工作需要經過審查和核定。例如,申請聘僱外國人的名額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考量雇主的業別、用人計畫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核定申請名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工作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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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