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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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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其內容應為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的規定,在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時,其內容應包括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國內勞工權益,同時讓外國人能在合法範圍內從事特定領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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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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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1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其內容應為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