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其內容應為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的規定,在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時,其內容應包括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國內勞工權益,同時讓外國人能在合法範圍內從事特定領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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