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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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時,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例如,一位外國人在台灣從事運動教練或運動員的工作時,該工作的薪資或所得報酬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否則不符合法規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 勞動部公告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8 條規定,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述標準第 4 條月平均 薪資、及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第 6 款規定 及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前述標準第 4、38 條部分工時工作每小 時平均薪資相關事宜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規定,公告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 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或技 術性工作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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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