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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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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時,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例如,一位外國人在台灣從事運動教練或運動員的工作時,該工作的薪資或所得報酬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否則不符合法規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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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