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核准後,應於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及自行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前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之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應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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