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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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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2. 2.雇主因故不能於本標準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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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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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9 條規定:「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必要者,於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