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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內政部、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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