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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判定位置,應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受稽查污染源所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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