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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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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務之檢驗站。 二、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於固定地點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三、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以外之機車排氣檢驗站。 四、檢驗人員:指取得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於機車排氣檢驗站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之人員。 五、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 六、標準氣體: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排氣分析儀校正標準氣體。 七、檢驗線:指設有檢驗區、電腦設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各一套,供排氣檢驗者。 八、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指依本辦法規定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執行之檢驗業務。 九、排氣分析儀測試單位:指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排氣分析儀度量衡檢定及查核條件之機構或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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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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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證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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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車排氣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