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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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個以上之排放管道,其排放氣體來自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共同設置單一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 2.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量測項目得使用分時系統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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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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