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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個以上之排放管道,其排放氣體來自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共同設置單一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2.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及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得使用分時系統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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