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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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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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適用於光電業的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包括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並對違反情況有相應的罰鍰規定。以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 條所提及的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為例,對於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情況,依法可以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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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