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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得與其他公私場所共同合作採行防制措施,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並得依其約定分配取得實際削減量差額。
  2. 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申請,應由共同合作之公私場所擇一代表提出,並檢具共同合作公私場所全體署名經公證之合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載明實際削減量差額之約定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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