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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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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2. 2.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輔導各級政府使用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各級政府於必要時得依據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
  3. 3.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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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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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氣候變遷因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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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