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訂定調適行動方案,並依照相關規定訂定調適目標。在訂定調適行動方案和調適目標時,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並送交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則應整合這些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調適計畫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此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請問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9 條的實際應用範例有哪些?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八、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及基金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基金支用項目。 三、第三項明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之比例及分配方式。 四、第四項考量因素包括人口數、土地面積、綠地覆蓋比例、產業發展及社經狀況。 五、第五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並由行政院訂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並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訂定調適目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前項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及基金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基金支用項目。 三、第三項明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之比例及分配方式。 四、第四項考量因素包括人口數、土地面積、綠地覆蓋比例、產業發展及社經狀況。 五、第五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並由行政院訂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並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訂定調適目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前項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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