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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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訂定調適行動方案,並依照相關規定訂定調適目標。在訂定調適行動方案和調適目標時,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並送交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則應整合這些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調適計畫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此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請問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9 條的實際應用範例有哪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5 條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6 條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1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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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