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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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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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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定
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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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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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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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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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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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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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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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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