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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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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3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收取規費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這表示規費的收取標準不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而是由中央政府來統一制定。在這個條文中,中央主管機關可根據需要來設定適當的規費標準,以確保費用收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方的噪音管制需要特別龐大的人力和物力來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就可以根據情況來制定該地區相應的規費標準,以保障該地區居民的生活品質和安寧。這樣一來,各地方的規費收取就會更加公平合理。 參考資料:噪音管制法、法規命令、最新的噪音管制法修正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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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噪音管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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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3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