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3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收取規費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這表示規費的收取標準不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而是由中央政府來統一制定。在這個條文中,中央主管機關可根據需要來設定適當的規費標準,以確保費用收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方的噪音管制需要特別龐大的人力和物力來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就可以根據情況來制定該地區相應的規費標準,以保障該地區居民的生活品質和安寧。這樣一來,各地方的規費收取就會更加公平合理。 參考資料:噪音管制法、法規命令、最新的噪音管制法修正案。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所定各種行政規費,依規費法第七條已有授權依據。惟因中央與地方之收費標準有統一之必要,爰另定特別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所定各種行政規費,依規費法第七條已有授權依據。惟因中央與地方之收費標準有統一之必要,爰另定特別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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