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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依本法所為通知補正或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補正資料、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補正或改善。 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補正或改善完成之認定。 三、增訂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補正或改善完成之認定。 三、增訂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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