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6

快速跳轉
  1. 1.螺旋槳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測│起飛重量大於或等│起飛重量小於或等│起飛重量介於三四、○││ │於三八四、七○○│於三四、○○○公│○○公斤重與三八四、││點│公斤重 │斤重 │七○○公斤重之間 │├─┼────────┼────────┼──────────┤│進│105 │98 │87.83+6.64 logM ││場│ │ │ ││音│ │ │ ││量│ │ │ │├─┼────────┼────────┼──────────┤│橫│103 │96 │85.83+6.64 logM ││向│ │ │ ││音│ │ │ ││量│ │ │ │├─┼────────┼────────┼──────────┤│起│起飛重量大於或等│起飛重量小於或等│起飛重量介於三四、○││飛│於三五八、九○○│於三四、○○○公│○○公斤重與三五八、││音│公斤重 │斤重 │九○○公斤重之間 ││量├────────┼────────┼──────────┤│ │106 │89 │63.56+16.61 logM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公尺外,其餘同第三條││ │ 備註 1.、2.、3.。 ││註│2.單位為 EPN dB ,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 二、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量介於上、││ │擎│量之上│大於或等│量之下│小於或等│ ││ │數│限值(│於上限值│限值(│於下限值│下限值間之噪音管││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點│ │) │制標準 │) │制標準 │制標準 │├─┼─┼───┼────┼───┼────┼────────┤│進│ │二八○│105 │三五、│98 │86.03+7.75 log M││場│ │、○○│ │○○○│ │ ││音│ │○ │ │ │ │ ││量│ │ │ │ │ │ │├─┼─┼───┼────┼───┼────┼────────┤│橫│ │四○○│103 │三五、│94 │80.87+8.51 log M││向│ │、○○│ │○○○│ │ ││音│ │○ │ │ │ │ ││量│ │ │ │ │ │ │├─┼─┼───┼────┼───┼────┼────────┤│起│二│三八五│101 │四八、│89 │66.65+13.29 logM││飛│具│、○○│ │一○○│ │ ││音│以│○ │ │ │ │ ││量│下│ │ │ │ │ ││ ├─┼───┼────┼───┼────┼────────┤│ │三│三八五│104 │二八、│89 │69.65+13.29log M││ │具│、○○│ │六○○│ │ ││ │ │○ │ │ │ │ ││ ├─┼───┼────┼───┼────┼────────┤│ │四│三八五│106 │二○、│89 │71.65+13.29log M││ │具│、○○│ │二○○│ │ ││ │以│○ │ │ │ │ ││ │上│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公尺外,其餘同第三條││ │ 備註 1.、2.、3.。 ││註│2.單位為 EPN dB ,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 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八、六一八公斤重以下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測│起飛重量大於或等│起飛重量小於或等│起飛重量介於六○○公││ │於一、五○○公斤│於六○○公斤重 │斤重與一、五○○公斤││點│重 │ │重之間 │├─┼────────┼────────┼──────────┤│音│80 │68 │68+13.33 M ││量│ │ │ │├─┼────────┴────────┴──────────┤│備│ +10 ││ │1.飛機保持高度 300-30 公尺通過測點上空水平飛行,在測點垂││註│ 直線範圍 +-10 度內通過。 ││ │2.單位為 LAmax dB ,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 四、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逾八、六一八公斤重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量介於上、││ │擎│量之上│大於或等│量之下│小於或等│ ││ │數│限值(│於上限值│限值(│於下限值│下限值間之噪音管││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點│ │) │制標準 │) │制標準 │制標準 │├─┼─┼───┼────┼───┼────┼────────┤│進│ │二八○│105 │三五、│98 │86.03+7.75 log M││場│ │、○○│ │○○○│ │ ││音│ │○ │ │ │ │ ││量│ │ │ │ │ │ │├─┼─┼───┼────┼───┼────┼────────┤│橫│ │四○○│103 │三五、│94 │80.87+8.51 log M││向│ │、○○│ │○○○│ │ ││音│ │○ │ │ │ │ ││量│ │ │ │ │ │ │├─┼─┼───┼────┼───┼────┼────────┤│起│二│三八五│101 │四八、│89 │66.65+13.29 logM││飛│具│、○○│ │一○○│ │ ││音│以│○ │ │ │ │ ││量│下│ │ │ │ │ ││ ├─┼───┼────┼───┼────┼────────┤│ │三│三八五│104 │二八、│89 │69.65+13.29log M││ │具│、○○│ │六○○│ │ ││ │ │○ │ │ │ │ ││ ├─┼───┼────┼───┼────┼────────┤│ │四│三八五│106 │二○、│89 │71.65+13.29log M││ │具│、○○│ │二○○│ │ ││ │以│○ │ │ │ │ ││ │上│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公尺外,其餘同第三條││ │ 備註 1.、2.、3.。 ││註│2.單位為 EPN dB ,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 五、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八、六一八公斤重以下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測│起飛重量大於或等│起飛重量小於或等│起飛重量介於六○○公││ │於一、四○○公斤│於六○○公斤重 │斤重與一、四○○公斤││點│重 │ │重之間 │├─┼────────┼────────┼──────────┤│音│88 │76 │83.23+32.67 log M ││量│ │ │ │├─┼────────┼────────┼──────────┤│測│起飛重量大於或等│起飛重量小於或等│起飛重量介於五七○公││ │於一、五○○公斤│於五七○公斤重 │斤重與一、五○○公斤││點│重 │ │重之間 │├─┼────────┼────────┼──────────┤│音│85 │70 │78.71+35.7 log M ││量│ │ │ │├─┼────────┴────────┴──────────┤│備│1.起飛音量測量點:從飛機起飛滑行點起,自跑道中心線向外延││ │ 伸至二、五○○公尺之位置。 ││註│2.單位為 LAmax dB ,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
  2. 2.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者,得擇一適用;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亦同。
  3. 3.第一項噪音管制標準不適用於特技、特殊活動、農業及救火用之螺旋槳飛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規定:「螺旋槳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