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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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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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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
主管機關
依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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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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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治措施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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